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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買的二手房,竟然欠了很多物業費
發布時間:2013/7/25 18:10:12 瀏覽量:-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會出現許多大家之前預料不到的問題。比如交易前的各種費用,如水、電、氣等,買賣雙方通常會覺得一套房子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因而忽略了這些幾百元的費用。而實際上有些拖欠的費用還真不是小數目。
前不久,《華商晨報》報道了一個例子,進城打工的小張買了套二手房,剛搬進去住了半個多月,物業公司就在他家門上貼出了“欠費清單”。上面顯示此住戶原房主已拖欠物業公司9年半的物業費,總計1010元。
小張覺得,錢雖然不是很多,但不能白白當了冤大頭,當初的購房合同上可是寫明的,在雙方交接鑰匙以前,雙方應辦理有關物業的交接,包括物業管理,并結清相關費用。但因為沒有核實信息,結果還是出現了拖欠物業費這個麻煩。
物業公司覺得這筆錢數額較小,所以9年多時間一直沒有起訴原房主。又到收取物業費的時候,他們就在小張家門口貼上了催款單。“我們不管你賣不賣房,我們只對房屋所有人催繳欠款。”
無獨有偶,尹女士也遭遇了這樣的情況,買房時原房主承諾物業費、水費、電費、燃氣費等費用沒有任何拖欠,而且還把近幾年繳納相關費用的收據拿給尹女士看。但后來入住之后卻被告知拖欠五年共9000多元的物業費。尹女士找到原房主,原房主說那些物業費是單位欠的,原單位黃了,他個人這幾年肯定沒欠,讓她去找原單位去。尹女士千方百計找到了原房東單位的留守人員,得知近些年單位效益不好,連開工資都難,公司員工幾乎都離開了,當時相關事宜負責人早已聯系不上了,最重要的是單位根本沒有能力為尹女士補交這9000多元。雖然她最后自己補繳了這筆錢,但總覺得很委屈。
案例分析:賣方應承擔物業費
律師認為,小張和尹女士可以要賣方承擔陳欠物業費,同時在使用房屋期間拖欠的各項費用都可以要求賣方補繳。轉讓房屋時遺留的欠費問題,從法律上講,應該與房產買受人無關。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是兩者之間的問題,不能涉及第三人。像他們這種情況由于原房主所拖欠的物業費是基于原房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產生的,而在該法律關系中,并沒有涉及到后來的買房人,所以他們沒有義務支付該部分物業費。房子的轉移并不意味著債務的轉移。物業公司應該與原業主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個案例中,原房主讓尹女士去找單位索要該部分費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尹女士與原房主的單位不存在任何依附關系,尹女士沒有權利直接找原房主的單位。
鑒于目前尹女士已經補交了原房主所拖欠的物業費,尹女士追回該部分款項最好的方式是通過訴訟直接向原房主請求該部分費用,因為尹女士與原房主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房子不欠物業費、水電氣等任何費用,如有陳欠物業費等,由原房主負擔”,現在尹女士已經替原房主償還了應該由原房主補交的物業費,尹女士與原房主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尹女士作為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原房主清償債務的主張應該獲得法律的支持。
案例提醒:交易前清算各種費用
律師提醒購房者,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通常會忽略諸如物業、水電等費用的結算,所以為了避免這類糾紛的發生,業主在購買二手房時,在確保房屋質量的同時,一定要先查清原房主是否拖欠費用。如有欠費現象應要求原房主結清,最好在買房交易前與原房主一起,把各種費用全部交清,并逐一與水、電、煤氣、暖氣、電話、有線電視等公司落實。這樣雖然麻煩,但是較為穩妥。
另外,買方也可通過預留押金的方式避免產生此類糾紛。比如,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定數量的押金,在房屋交付后,買方攜帶產權證到供暖、物業等部門變更合同主體,如果原房主隱瞞事實,房屋確有欠費,而原房主拒不補交時,可以用預留的押金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