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發布時間:2012/4/7 16:30:56 瀏覽量:-
2010年9月,市民戴先生花大半輩子積蓄在市中心買了一套二手房,可自打買了這套房子,他卻添上了一件煩心事。原來前房主的男友以該房是其與女友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為由,拒絕遷出。到如今都一年多了,戴先生一家還沒能住進去。
為此,戴先生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讓出房屋。近日,南通中院對這起排除妨害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限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搬離訴爭房屋。
買房一年多無法入住
2010年9月20日,市民戴先生看中市區體育公園附近的一套底樓的二居室,與房主盧女士簽訂了購房協議,在交付房款后,雙方3天后就辦理了過戶手續。
本以為這樣就可以順順當當搬進新家了,可令戴先生一家始料不及的是,當他拿著盧女士給的鑰匙去開門時,卻發現房子里竟然還住著一個中年男子。
經了解,該男子是盧女士的男友關某,他和盧女士自2000年開始同居。其間,盧女士以個人名義買了這套房,并登記在自己名下。此后,兩人就一直住在這套房子里。房子賣了之后,盧女士拿走了全部賣房款。關某認為當初買房時,自己也出了錢,這個房子應該也有他的份兒。因此任戴先生怎么勸,他都不肯搬出。戴先生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關某立即搬離。
另案要求確認買賣無效
該案審理期間,關某認為,雖然該房產權登記在盧女士一人名下,但購買時自己也出了錢,理應享有相應的權利,但盧女士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房出售給他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于是,他另案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就這起案件,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房產權證上只有盧女士一個人的名字,故盧女士是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人。兩人雖然同居多年,但關某無證據證明其在爭議房屋中享有共有權,故要求確認訴爭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承辦法官建議,如關某有證據證明其在爭議房屋中享有份額,則可以另行向盧女士主張分割房屋出售后的價款,但不能以此對抗房屋所有人的訴求。
法院判令男子限期搬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戴先生夫婦與盧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支付了購房款,亦將房產過戶至自己名下,已依法取得該套房產的物權,成為該房產的所有權人。關、盧兩人雖同居多年,但在爭議房屋上不享有共有權,故其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缺乏依據,且法院已在另案審理中作出明確認定。
綜上,關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長期侵占案涉房產,侵害了戴先生的合法權益,判決關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搬離訴爭房屋。一審判決后,關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戴先生依法對該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關某無正當理由繼續占用該房屋,戴先生作為權利人請求關某排除妨礙合法有據,應予支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