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糾紛:房子沒買成中介到底該不該收中介費?
發布時間:2012/12/5 11:56:00 瀏覽量:-
據陳女士介紹,11月下旬,她相中南城江南雅筑的一套兩居室二手房。隨即,與一家中介公司簽訂認購意向確認書,并支付了一萬元誠意金。
“確認書上寫明了我買房的條件,委托中介去與業主談,如果談成功,一萬元轉為買房的定金,如果談不成功,中介就把一萬元退還給我。”陳女士說,后來,業主對按揭貸款的付款方式有異議,與她達不成一致。于是,她便決定放棄買房。
“按道理,既然沒談成功,中介應退還我一萬元,可他們卻只退了4000元,剩余6000元要作為中介費。怎么可以這樣呢?”陳女士氣憤地說,中介公司還把合同和收據都收回去了,弄得她想打官司都找不到任何憑據。
昨天上午,記者就此事現場采訪陳女士所委托的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的言店長解釋,事情并非如陳女士所說,恰恰相反,是陳女士違約在先,因此,她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們后來和業主都談好了,按揭貸款沒問題,是陳女士她自己后來反悔的。”言店長說,陳女士反悔之后,答應賠付中介違約金,為此,雙方還專門立字為據。
隨后,言店長出示了一份《認購意向確認書》,備注一欄寫著:由于本人陳輝蘭自身原因,無法履行以上條款,自愿支付傭金。落款時間為12月2日,落款人為陳輝蘭,并摁有手印。
對此,陳女士解釋,當時頭腦不清醒,自己是在中介的“忽悠”下簽訂的。
對于收據和合同為何沒有給陳女士的原因,言店長解釋,當時情況較亂,忘了給。隨即,當著記者的面,她把合同和收據都歸還給陳女士。陳女士表示,她將憑這些證據,尋找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就此案例,記者咨詢廣東尚寬律師事務所徐超律師。徐律師認為,根據合同法,雙方之間中介合同未成立,中介未達成買賣雙方目的,收取的誠意金是要退還的,除非雙方之間另有約定。
就本案來看,由于雙方在《認購意向確認書》上約定陳女士因自身原因導致最終不能簽訂合同,故中介收取中介費是沒有問題的。徐律師建議,市民碰到類似情況需要交付誠意金時,最好能提前書面約定中介費的支付條件,如合同價款、按揭條款等,避免因約定不明導致不能退款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