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雙方沒達成協議 中介應返還意向金
發布時間:2012/7/31 14:59:24 瀏覽量:在二手房買賣居間服務中,意向金轉訂金的議價方式,已經逐漸成為國內的行業慣例。意向金轉訂金后,上下家任何一方違約或中介方"一房二介",都應當承擔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
意向金是買方表明自己購買房屋的意向。在買方有購買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并支付一定金額的意向金。如果賣方同意買方的購買條件,中介公司將意向金轉交給賣方,此時意向金性質就發生變化,自動轉化成定金,意向金協議也自動轉化為定金協議。如果買賣雙方沒有達成協議,中介公司應將把意向金返還給買方。
若意向金協議轉換為定金協議,那么將對買賣雙方產生約束力,買賣雙方必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后果。買方如果不按協議的約定簽訂買賣合同或不購買的,賣方可以沒收買方的定金;賣方如果不按協議的約定履行簽訂買賣合同義務或不出售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一般情況下,意向金轉為定金后,如果下架違約不買房,意向金將不能退還:如果商家違約不買房,則按“定金罰則”雙倍返還下架。當時如果購房意向書中只是對購房價格、房屋狀況做了簡單約定,那么當上下家在登訂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對付款時間、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過戶登記等其他主要條款產生分歧,并導致買賣合同最終未能簽訂,上下家均不不存在違約情況,交易的失敗不能歸責與任何一方,即不存在違約情形,則應當解除意向金轉為定金后的擔保關系,即退還意向金。
業內人士表示,建議消費者能不簽意向金協議最好不簽。首先,根據目前的意向金協議,支付意向金根本無法保障你能買到房子。其次,目前各中介公司提供的意向金協議往往是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內容籠統、不完善。往往只規定了購房者的義務及違約責任,而沒有規定中介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因此,一旦發生糾紛,對購房者極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