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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市場價格持續上漲,賣家違約頻繁
發布時間:2013/7/13 15:13:41 瀏覽量:-
案例一:付8萬元定金后,賣家又要加價10萬元
張女士通過朋友介紹,看上了大中橋附近一套房子,出于對朋友的信賴,僅通過口頭約定便和房主商定了價格和付款方式,在付了8萬元定金后,沒有和房主簽訂正式合同便開始裝修了。
辛苦了3個月之后,張女士將房子裝修一新,正準備和房主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房主卻提出近期同小區的房子都在漲,自己的房子賣便宜了,要在原報價50萬元的基礎上加價10萬元,否則要轉賣他人。張女士私下一打聽,原來又有幾個購房者看上了房主的房子,愿出高價購買。
工商部門調查后表示,由于張女士和房主并未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僅憑口頭約定和房主的定金收款簽字很難維權,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只能再通過司法訴訟解決。隨后,張女士又通過朋友協調,多付了3萬元給房主才得以順利過戶。
案例二:寧愿賠償3萬元,也不愿按原定價賣房
趙先生在御道家園購買了一套總價280萬元的房子,在和中介及房主簽訂購房協議時,三方約定趙先生首付現金150萬元,剩下的130萬元分別通過公積金貸款30萬元、商業貸款100萬元。
就在趙先生多方籌措首付現金時,房主突然說,自己做生意急需現金周轉,要趙先生一次性付清房款280萬元。趙先生覺得房主出爾反爾,說好的付款方式要變更不夠地道,況且自己一下子也拿不出那么多現金。在和房主再三溝通后,房主始終堅持自己要急用錢,一定要趙先生付清自己所需的款項。
工商部門調解時指出,房主簽訂協議后再單方變更付款方式是毀約,應該按合同約定賠償趙先生違約金8萬元。幾經調解后,房主表示寧愿賠償趙先生3萬元,也不愿意280萬元賣房子。趙先生嫌打官司耗時費力,最終也同意了。事后趙先生得知,賣家又以300萬元的價格將那套房子賣給了其他人。
案例三:賣家違約賠償后,反而“惡人先告狀”汪某通過一家中介將房子賣給了孫先生。合同約定,孫先生先付給汪某2萬元定金,并明確了各自的違約責任, 中介費為1.6萬元。汪某收到2萬元定金后將房產證交給中介公司,由中介負責辦理過戶手續。但半個月后三方去房產交易中心時,汪某突然表示不想賣房給孫某了,并請中介幫忙勸孫先生放棄買房,但孫先生不同意。后經協商,三方達成一致意見,汪某退還孫先生2萬元定金,并賠償1.6萬元中介費,由孫先生和中介各得8000元。
事后,汪某又覺得吃虧了,反而向工商部門投訴,稱是因為中介沒有把房款交由房產交易中心托管,擔心資金不安全才反悔不愿意賣房的。但工商調查后認為,根據規定,只要當初簽合同時買賣雙方同意,房款也可以不托管,中介并不違規,汪某的要求沒有道理,無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