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二手房幾個惹人惱的案例
發布時間:2012/6/21 17:57:25 瀏覽量:-
去年7月,馮先生出資60萬元,購買了市區某小區一套學區房。而這套房子上,當時還掛著房主劉先生的戶口,劉先生當時承諾3個月之內將戶口遷走。然而,買房過去近一年,劉先生遲遲沒將戶口遷走。無奈之下,馮先生委托朋友,找到了劉先生的親戚,多方反復做工作,劉先生最終將戶口遷走。“在劉先生這個戶口問題上,我費了精力和財力,不知道可否要求劉先生賠償損失?”馮先生咨詢。
點評:在二手房屋買賣過程中,因賣主未及時將戶口遷走,事后成了不少買房人的心病。而戶口遷移屬于公安機關的日常業務,不屬于法院可以判決更變的范疇,解決起來很棘手。如果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原有戶口遷出期限以及違約金等條款,買房人完全可以主張賠償,否則賠償難以有法律事實依據。因此,要避免原有房屋內戶口滯留問題,買賣雙方最后約定一定比例的違約金,這對購房人來說是一種權益保障。
賣主戶口遲遲不遷走,買家可否主張賠償
今年3月份,蔣先生購買了周老伯一套二手房,總價55萬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蔣先生支付了53萬元房款,剩下兩萬元房款等過戶后再支付,而合同約定一個月內辦理過戶手續。可讓蔣先生沒想到的是,房款支付后沒幾天,還未來得及辦理過戶手續,周老伯遭遇車禍而死亡。如今,周老伯的女兒不協助過戶,并說將解除其父親與蔣先生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且愿意退還房款。但蔣先生不同意,但覺得解除合同,自己損失不小。那么,周老伯的女兒需要繼續履行買房合同,協助過戶嗎?
點評:《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周老伯與蔣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應予以保護。如今周老伯已收了房款,應當按約交出房屋、協助蔣先生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但因其意外去世無法過戶。作為房屋的繼承人周老伯的女兒,雖然不能因合同一方當事人(其父)死亡,而取代其當然成為合同一方的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但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時,須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周老伯女兒應當承擔交房和協助過戶的義務。
買賣合同簽訂不久,未過戶賣主突然過世
2010年10月,方先生購買了市區某小區一套二手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方先生支付了55萬元房款,剩下5萬元房款等過戶后支付,且約定兩個月內辦理過戶手續。支付房款后,方先生住進該房屋內。兩個月后,方先生要求柳先生配合過戶,但對方一直找各種借口推脫。后來,方先生發現了問題:柳先生在房屋出售后不久,將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如今,抵押權人要求方先生騰退房屋,以便其拍賣、變賣房屋從中優先受償。
點評: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本案中,方先生雖已付清房款且實際居住,但由于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物權沒有發生變動。房屋的權利人仍然是柳先生,導致柳先生能順利辦理抵押登記。而該房屋的抵押物權優先于房屋買賣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因此方先生應騰退房屋,但可以向柳先生追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