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6月起調整營業稅成本利潤率
發布時間:2014/5/13 9:45:24 瀏覽量:-
近日獲悉,2014年4月,廈門市地稅局就營業稅成本利潤率的調整向納稅人征求意見,最后確定了調整方案,廈門的營業稅成本利潤率將從6月起調整。
據了解,市地稅局此次擬對廈門營業稅成本利潤率按照四個行業、分為四個利潤率檔進行調整。其中,建筑業為8%;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服務業為10%;娛樂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不含銷售保障性住房)為15%;銷售保障性住房為5%。
一些納稅人因此產生了“今后在廈門銷售不動產,比如買賣二手房是否會多交稅?”的疑問。對此,市地稅局日前明確表示,營業稅成本利潤率調整不會增加我市二手房交易的營業稅稅負,對一手房交易的營業稅影響也非常有限。
地稅人員表示,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有“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將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也就是說,營業稅成本利潤率只有在特定交易價格,又沒有同類應稅行為價格參照的情況下才會使用。房產銷售價格如果正常,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不需要核定,營業稅成本利潤率自然用不上。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價格明顯偏低又沒有正當理由或無償贈送的,將仍按現有存量房計稅評估方法確定計稅價格,不會使用營業稅成本利潤率核定計稅價格。
營業稅成本利潤率:
據地稅人員介紹,根據相關規定,如果納稅人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可以按“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這一公式核定。也就是說,成本利潤率越高,計算出的企業營業額就越高,相應繳納的稅款就越多。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而根據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規定,對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成本利潤率,在5%—20%的幅度內可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