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謹防二手房的產權陷阱
發布時間:2012/7/17 14:47:09 瀏覽量:-
筆者在多年辦案過程中,所遇到的二手房產權陷阱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賣房者”非二手房的產權人。這種情況又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某些不法之徒利用其正在使用二手房或手中持有已經作廢的房產證之便利,進行欺詐。如承租人冒充業主,與買房者簽訂合同;有些人在離婚時雖然法院判決該二手房不為其所有,但由于其仍持有已作廢的原房產證,與購房者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
(2)“賣房者”是“真正”的產權人,但由于某種原因未登記或未過戶。如繼承人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該二手房,但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未及時辦理二手房產權過戶手續。
在此情形下進行交易,由于交易主體不適格,不僅該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而且購房者往往可能遭受詐騙。
2、賣房者僅僅是二手房的共有人之一,且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許多時候,二手房的所有人不屬于一人,而屬多人,即所交易的二手房為共有房。而在交易的過程中,往往只是其中的一個共有人與購房者進行交易。而且該賣房者是在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擅自決定出售的。
與第一種情形一樣,在此情形下交易,也會因交易主體不適格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因為: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共有財產的出售必須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尤其是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當有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時,則該交易無效。
3、賣房者只是使用權人,而非所有權人。
在所交易的二手房為公房時這種情形多有發生,即賣房者所在單位僅僅只是將該房產提供給賣房者使用,賣房者并未取得完全的所有權。如購房者與僅有使用權人進行交易,即使交付全部房款,亦無法取得產權。
4、房產上存有法律不允許自由轉讓的障礙。
如在二手房上設有抵押。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在房產上設有抵押,則在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之前或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前,該房產不得自由轉讓。
5、房產上存在法律禁止轉讓的障礙。
如二手房被查封,在解封之前,該二手房是禁止轉讓的。
6、非居住用途房。即交易的二手房的用途非居住用房,而是居住外用途房,如商業用途房甚至是工業廠房等。
7、賣房者未將房屋欲出售的情況告知承租人,或者說已告知,但未得到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利的答復。
二手房產權陷阱的防范
對于上述產權陷阱,筆者認為,最有效的防范方式是:在購房前到房地產登記機關查閱該房產信息。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產屬于不動產,其產權是通過房地產管理機關的登記予以確定的。在房地產登記機關的登記中,包含了房產的各種相關信息,如:所有權人、房產的具體物理情況、是否設有抵押、是否被查封、是否已出租等等。
通過向房產登記機關查詢,購房者可以確切地知道賣房者是否對房產擁有完全的產權、是否存在著其他共有人、是否僅僅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是否已設定抵押、是否已被查封、是否已出租、是否為居住用房等等。通過對這些信息的了解,購房者可以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相應的對策:
1、如賣房者非該二手房的產權人,應立即中止與之進行交易。因為此其中可能存在欺詐,即使不是欺詐,購房人在履行自身義務后亦無法取得產權。
2、如賣房者僅為產權共有人之一,則可要求該賣房者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證明。
3、如該二手房上設有抵押,則可要求賣房者在消除該抵押負擔后方與之交易。
4、如該二手房已被查封,則可在該二手房被解封后方與產權人交易。
5、如該二手房已出租,則應要求賣房者出具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
6、如該二手房為商業用途房,即可根據自身需要決定是否繼續交易。
7、如賣房者僅僅只有使用權,在其取得完全的產權之前,應中止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