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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兩種無效的二手房合同
發布時間:2013/3/21 16:57:45 瀏覽量:-
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買賣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可撤銷的情形。實踐中,涉及房屋買賣合同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表現為精神類病人,比如癲癇癥、抑郁癥等病人未發病期間行為表現與正常人無異,也能夠獨立進行房屋買賣民事活動。但相關癥狀發病時間難以界定,若交易結果明顯不利于這一類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起訴要求撤銷該類房屋買賣合同。
胡周雄表示,二手房買賣交易中若知悉對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交易行為損害第三人利益時,需慎之又慎。否則,將面臨買賣合同被撤銷或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買賣雙方串通損害賣方配偶利益
依據《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登記于一方名下的房屋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又依據《物權法》規定,房屋產權證所載明的權屬人,即為該房登記意義上的所有權人,有權獨立對該房進行轉讓處分。離婚糾紛中,有的人為剝奪配偶的房屋分割權利,離婚前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以不合理低價或不支付對價形式偷偷轉讓到其親屬好友名下,這種情形下權利受侵害的配偶可以向法院主張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