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業主“全權委托”需謹慎
發布時間:2013/3/20 16:53:41 瀏覽量:-
當前投資型合同詐騙,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新聞發布會、形象代言等途徑發布虛假廣告,進行欺詐宣傳,然后進行招聘培訓、客訪攻心和實驗操作,甚至謊稱掌握上市公司內幕信息、與私募機構有合作、能操控股票來詐騙股民的信息費、保證金,誘使被害人上當受騙,體現出較高的科技含量和智能色彩,群眾防騙意識應與時俱進。
打擊此類犯罪,相關部門面臨諸多難題。
其中,最大的困難是,犯罪行為的司法認定難。因為這類犯罪往往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在實踐中,間接證據又不夠充分,得出的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往往導致“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認定。
“我們發現,作出不起訴決定、判決無罪的合同詐騙犯罪案件40件52人中,全是因為‘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認定,可見,‘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是目前辦理詐騙犯罪案件中最突出、難度最大的問題。”相關負責人說。
案例1
黑中介騙業主“全權委托”賣房
被告人鐘某靜、施某存利用在房產中介公司工作便利,指使他人冒充買家與被害人(賣主)簽房產買賣合同,并向賣主支付大額定金。在取得賣主信任后,中介利用房產所有人(賣主)對二手房買賣的不了解,以二手房交易需要先墊資贖出房產證為由,誘使賣主出具全權委托書。
有了全權委托書后,中介及時支付首期房款和余款遲付違約金等繼續取得賣主信任,放松對該筆房產交易的監管,同時贖出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證,并在賣主不知情的情況下迅速將房產轉讓給他人,一方面以第三人名義將涉案房產抵押給銀行謀取貸款;另一方面,該房產由第三人出面與他人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將該房產再次轉賣,并收取房款,通過一房二賣斂財。
2010年3月至11月,被告人鐘某靜、施某存以同樣或類似的方式先后多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為,鐘某靜詐騙數額為795.51萬元,施某存詐騙數額為496.25萬元。被告人鐘某靜、施某存還有其他詐騙行為,此案于2012年3月開庭審理,2012年4月,市檢察院就被告人施某存其他犯罪事實向法院追加起訴。
據了解,2010年以來,廣州市檢察機關共受理此類房地產領域的合同詐騙犯罪46件62人,共占合同詐騙犯罪總數的15.38%和15.30%。
經辦檢察官表示,此類案件的犯罪對象多為有按揭的房產。該類詐騙手段實施的關鍵環節在于獲取房產賣主全權委托被告人辦理房產轉讓、代收房款和銀行按揭貸款的全權委托書。被告人通過騙取該全權委托書取得對涉案房產的處理權。
同此,該類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運用樓市調控政策填補騙局漏洞。廣州房地產調控限購政策限制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被告人運用這一限購政策,安排他人與賣主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或者將房產過戶至他人名下,面對賣主則將該行騙手段作規避限購政策解釋,蒙混過關。同時被告人也借此撇開自己與涉案房產交易的關系。
案例2
聘冒牌股評師神吹 假投資公司全國行騙
2009年3月始,被告人呂某雄、李某、余某鴻等人密謀以提供股票投資和咨詢服務為名進行詐騙活動,先后招聘被告人陳某新等多名人員在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東峻廣場18樓、廣聯大廈23樓等地,以“易富公司”、“鼎立公司”、“鼎富公司”、“旺股公司”、“股鼎公司”等多公司名義,在未進行工商登記及未取得證監部門相關批準的情況下,通過被告人劉某偉等人在中央電視臺、新疆電視臺等電視臺發布股評信息及方案,以提供股票投資和咨詢服務為名,留下400—888—6993等熱線電話及短信平臺,誘使全國各地被害人與上述“公司”聯系,繼而虛假宣傳“公司”實力,騙取被害人信任,使用偽造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單位印章,以傳真方式與被害人簽訂虛假的《客戶服務協議》、《項目方案協議》、《交易委托書》、《保密協議》、《絕密投資計劃》、《新股認購委托書》等協議,用收取會員費、咨詢服務費、投資款等各種名義,騙得被害人將款項匯入“陸健能”、“崔文軍”、“李麗嫦”、“羅浩明”、“羅煥飛”等個人銀行賬戶,后更換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終止與被害人的聯系。
2010年3月,被告人陳某新等人竄至廣州增城市新塘鎮匯太東路匯美商務中心5樓,擬以“威悅公司”名義使用相同手法實施詐騙時被抓獲歸案。
司法審計報告顯示,2002年5月19日至2010年3月28日期間,股鼎公司等公司使用的銀行賬號、卡號資金總進入額為人民幣33516069.14元(含港幣3500.69元)。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期間,徐某嶸、王某萍、李某等50名被害人共被騙人民幣共計8115696.06元。被告人呂某雄等人還涉及到非法經營、虛報注冊資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罪名,此案已由市檢察院向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投資理財熱近年興起,人們紛紛將手中的資金投資股票、基金等,以實現財富增值。在群眾投資渠道有限的情況下,犯罪分子利用高利息、高回報、快致富等種種誘惑手段,使其與投資者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的位置。許多群眾投資風險意識薄弱,投資理財知識欠缺,往往難以識別違法投資方式,幻想著“一夜暴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甚至明知是投資陷阱,也心存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