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規定:七種房屋征收補償不公平情形不準強制執行
發布時間:2012/4/11 10:42:23 瀏覽量:-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發布《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總共11條的司法解釋規定,征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強制執行一般由政府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介紹,司法解釋在充分考慮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著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導性,從案件受理、審查、執行和新舊規定銜接等程序和實體方面對人民法院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作出了具體規范。
就此類案件的管轄權問題,司法解釋明確,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就強制執行的方式,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就受理程序及異議處理方式,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申請強執需提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司法解釋首次明確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納入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必要條件。司法解釋規定,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等。
據了解,2011年國務院法制辦曾要求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與補償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在作出決策前都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重點評估項目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四方面。
七種情形應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